存貨賤賣還是報廢好?輕松節(jié)省16萬元!稅務籌劃,海南注冊公司,代理記賬,代辦機構:易企算財稅公司
發(fā)布日期:2021-07-02?瀏覽次數:597
喻總的公司是一家零售企業(yè),采購了一批商品,增值稅發(fā)票顯示價款 100萬元,增值稅16萬元。貨已驗收入庫,但由于種種原因,商品即將過期變質,產品要面臨毀損,不知道這種情況能否有稅務籌劃的空間呢?首先,這種情況要從認定是否為正常損失方面入手。
【分析】
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生產或購入在貨物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貨物,超過有效(保質)期無法進行正常銷售,需作銷毀處理的,可視作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的正常經營損失,不納入非正常損失。也就是說,如果認定為非正常損失,那么16萬元的進項就不能抵扣,企業(yè)就需多繳納16萬元的增值稅。
假如將這批貨物進行賤賣,把它認定定為正常損失的話,16 萬元的進項就可以抵扣了,企業(yè)可以節(jié)省成本16萬元。
【對比 】
籌劃前,非正常損失處理進項轉出金額16萬元。
籌劃后,正常損失處理進項轉出金額0萬元。
【結果】
對于零售企業(yè)在儲存過程中發(fā)生存貨的毀損,我們采取賤賣方式比報廢處置更為有利。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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